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西安国际商会,亦称中国国际商会西安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COIC Xi’an Chamber of Commerce。本会遵守《中国国际商会章程》,是中国国际商会的会员。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西安从事国际经贸、投资、合作和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西安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引导会员凝心聚力推动西安高质量发展;开展促进西安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社会责任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西安市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为中国国际商会常务理事单位,完成中国国际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事项;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向中国国际商会报送相关会员信息。
第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H座5层。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会员与中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商协会和有关机构沟通,听取和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国际展览局、国际商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等国际组织有关活动,推荐我市人员到国际组织机构工作和任职;
(三)与国内外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接待境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
(四)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支持和平台;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论坛会议、洽谈交流及其他业务活动;
(五)提供有关国际经济贸易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开展国际商事调解、仲裁服务,协调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办理商事证明业务,增强经贸摩擦预警与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敦促履约等法律服务功能;
(六)开展市场研究和经贸调研,建立数据库、网站和其他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经贸信息,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宣传推介政策法规、国际经贸规则和惯例,帮助会员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七)开展贸易投资、商事法律等培训活动,推动会员之间交流合作;
(八)推动本会和各地方、各行业商会的合作,为地方和行业会员提供服务;
(九)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服务;
(十)承接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一)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各项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履行相关义务;
(二)不再具备本章程约定的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纠正;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对本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未经授权,代表本会参加有关商务活动或签署文书;
(二)利用本会任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从事其他损坏本会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授权,吸纳和罢免少数理事,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且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属于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对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监事长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会的日常事务及与商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本会会议的定期举行时间提出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四)对本会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
(五)向理事会提请本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六)严格按本会宗旨及章程开展工作。监事会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选举;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年度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职责:
本会将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设置若干业务工作部门。
(一)负责会员的发展、入会审核,推荐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候选单位;
(二)负责本会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在职权范围内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展会活动,开展各类业务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负责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咨询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其他地区国际商会的联络和业务指导;
(五)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服务收入;
(三)捐赠、资助、赞助;
(四)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及福利保障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12日西安国际商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