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25 日,越南工贸部发布2024 年12 月24 日签署的第 3453/QD-BCT 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风塔及风电设备部件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的普遍生产商/出口商征收97%的反倾销税;与此同时,裁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Zhenjiang New Energy Equipment Co., Ltd.)倾销幅度为 0,决定不对该企业征收反倾销税。风塔的越南税号为7308.20.11和 7308.20.19,风力发电设备部件的越南税号为8502.31.10和8502.31.20。措施自公告签署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