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1 月 14 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68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头孢氨苄(Cefadroxi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具体如下:生产商/出口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AnglikangPharmaceuticals Co., Ltd.)税率为 8.61%、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 11.81%,措施自 2025 年 9 月 17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 2941.9090 项下的产品,产品用于治疗细菌引起的感染,如皮肤、咽喉、扁桃体、尿路等感染。作为仅供出口的原材料或用于外国援助项目以及符合《1969 年海关法》规定的任何出口或外国援助项目免税计划的涉案产品不适用反倾销税。2025 年5月21 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头孢氨苄启动反倾销调查。2025 年 9 月 17 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 21.64%的临时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为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