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6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总统此前签发的Proclamation及Annex,提前公布了《美国铝制品232征税措施产品排除申请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执行铝制品232征税措施过程中,申请特定产品排除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进行建议征询。大成Dentons国际贸易救济团队对暂行规定做了规则梳理,并提出以下产品排除实务指引:
一 “暂行规定”的性质和内容
1. 性质:国家安全产业基础条例的补充规定——《国家安全产业基础条例》第705节规定了落实《1962年贸易扩展法案》第232节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对具体进口产品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调查及建议规则。
2. 内容:在执行上述规则对具体产品采取措施后,就特定产品申请排除适用征税措施的程序性规范:
(1) 产品排除申请
(2) 产品排除异议
二 美国商务部的职权范围
此前,大成Dentons团队已经根据对Proclamation及Annex的分析,明确判断232措施项下的产品排除性质分为两类:
1. 美国总统依职权排除——参考此前Proclamation规则梳理
2. 美国商务部依申请排除
3. 本规定仅适用于美国商务部依申请排除
此次暂行规定对上述分类进行了明确界定,印证了我们此前的分析结论:总统依职权排除的核心政策目的在于为后续与各国展开磋商和博弈,提供谈判筹码和规则空间。
三 暂行规定的生效及建议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出于国家安全利益考虑,本暂行规定不执行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项下预先公布立法内容,并待征询公众意见后再行实施的规定:
1. 暂行规定生效时间:2018年3月19日
2. 建议截止时间:2018年5月18日——建议不妨碍生效
3. 建议的效力:美国商务部将在审查具体产品排除申请过程中予以斟酌采纳
四 产品排除申请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申请人资格
(1) 主体要件:美国国内的个人或者组织
(2) 行为要件:从事铝制品经营,包括建筑、建工或者产品供应
2. 产品排除申请内容
(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2) 申请日期
(3) 被申请排除产品的十位美国海关税则号
(4) 申请人资格证明
(5) 产品排除申请附表(见下附表1)
(6) 举证责任:被申请排除的产品至少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a) 美国国内产业无法在数量或者质量上满足国内需求——避免经济受损
b) 美国商务部应当予以考虑的“其他国家安全因素”——自由裁量空间
3. 产品排除的批复原则
(1) 谁申请谁获益
(2) 针对具体产品
(3) 可能附有期限
(4) 美国商务部自由裁量是否予以扩大适用
(5) 产品排除申请被驳回或到期后,可以另行提出
4. 其他主体就同一产品提出排除申请
(1) 另行提交申请
(2) 无需援引以往产品排除案例及批复
(3) 美国商务部会将以往产品排除情况加以考虑
5. 排除申请的程序性规定
(1) 方式:产品排除申请必须通过http://www.regulations.gov官方网站,以电子版方式提交
(2) 时限:产品排除申请可在232措施期间内容随时提出
五 产品排除异议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异议人资格:美国国内的个人或组织(无行为资格要件)
2. 自由裁量权:仅采纳与具体产品排除相关的信息——从技术角度避免232措施可能对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害。
3. 异议文件的内容
a) 异议人
b) 异议提出日期
c) 产品排除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d) 产品排除申请公布的日期
4. 时限:产品排除申请公布后30日内
5. 举证责任:异议应就产品排除申请的主张及证据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反驳主张并进行举证
6. 篇幅限制:文件不超过25页,但不包括美国商务部另行要求填写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