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电子烟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11月19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中国广东SS Group Holdings of Shenzhen City、中国广东Shenzhen Yibo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ity等企业的调查。
12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电子烟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11月19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对中国广东SS Group Holdings of Shenzhen City、中国广东Shenzhen Yibo Technology Co., Ltd. of Shenzhen City等企业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