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丙烯薄膜产品(BIAXIALLY ORIENTED POLYPROPYLENE, BOPP)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马来西亚和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分别为6.36%~18.60%和5.76%~29.95%(倾销幅度详见下表),进口涉案产品对印度尼西亚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并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对中国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税号为3920.20.10、ex.3920.20.91和ex.3920.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