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视频处理设备及其组件和数字智能电视及其下游产品(调查编码:337-TA-1222)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月22日作出的初裁(No.37)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里名被告中国台湾地区MediaTek Inc. of Hsinchu City、中国台湾地区MStar Semiconductor, Inc., of ChuPei City, Hsinchu Hsien等企业的调查。
3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视频处理设备及其组件和数字智能电视及其下游产品(调查编码:337-TA-1222)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月22日作出的初裁(No.37)不予复审,即基于和解,终止本案对里名被告中国台湾地区MediaTek Inc. of Hsinchu City、中国台湾地区MStar Semiconductor, Inc., of ChuPei City, Hsinchu Hsien等企业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