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小微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现将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对小微企业免收原产地证明书费和ATA单证册费,采取企业自行申报,由贸促会认定的方式。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申请免缴原产地证书费的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1、《贸促会小型微型企业免缴原产地证明书费申请表》;
2、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证明或代缴所得税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证明或纳税证明;
5、国家统计部门或工信部门、税收部门对小微企业的确认材料。
三、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我会给予备案登记,即时生效。备案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时,企业应重新申请备案。
四、具体申请表格可登陆www.ccpitxian.org或www.co.ccpit下载。
五、具体相关事宜可直接咨询029-86785102
西安市贸促会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