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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境外经贸对接活动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西安市境外经贸对接活动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吸引境外企业来我市投资合作,全面构建我市对外开放新格局,推进我市国际化大都市和对外开放中心建设,特制订本指南。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必须是参加由西安市贸促会组织举办或组织参与的境外经贸对接活动;

(三)申请单位近3年无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记录;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一)在境外举办或参与的国际展览会;

参加境外国际展览会,给予国际标准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和展品运输费(不包括航空运输费)70%补助。每户企业亚洲地区最高补助3.5万元,其它地区最高补助6万元。

(二)在境外举办或参与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洽谈会及推介会(路演)等招商引资活动。

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洽谈会及推介(含路演)等招商引资活动,给予国际机票和符合财政部境外补贴标准的食宿费用及路演产品运输费用70%补助。每户企业补助不超过2人,最高补助5万元。

三、申报资料

申请境外对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有关证照可为复印件):

1、组织单位的组展或组团通知文件;

2、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费用支出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5、展品运输费用发票原件与复印件;

6、国际机票的复印件;

7、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证明或在职工作证明;

8、展会后贸易促进活动的总结(含现场图片);

9、审核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参加贸促会组织的境外经贸对接活动。由申请单位根据本指南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二)项目申报时间:2018年4月1日至4月15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纸质资料一式2份报市贸促会,由市贸促会汇总初审后统一报市财政局,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

(四)各申请单位只限申报参加境外国际展览会、举办或参与境外投资洽谈会及推介会任一项补助,不得兼报。

(五)对参加统一境外经贸对接活动,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贴、取消境外对接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追回已拨的境外对接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不按程序申报或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2、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境外经贸对接活动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境外经贸对接活动有安全问题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境外对接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能申请专项资金;

5、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6、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7、未按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资助的项目。

(联系人:薛斌  029-86787128)